- 繼承房產,有遺囑、沒遺囑「差很多」
鄭文在表示,當繼承發生時,這4位姐弟共有人處於「公同共有」的關係,可以按照應繼分,各自取得1/4,也可以協議分割,由某人單獨取得,但是,未經登記不得處分不動產,(民法第759條)。所以,對於客戶的要求我們我們愛莫能助,只能等全體同意或透過訴訟才能完成。
弟弟憤憤不平,當初媽媽往生前明確的說房屋留給我,姐姐們也點頭答應但是沒有簽立遺囑,哪知道,媽媽走了,2位姐姐翻臉不認帳,現在要求登記1/4,我該怎麼辦?弟弟一語道破遺囑的重要性,真的是「千金難買早知道」。
另外一個案例,有個二親等買賣案件,媽媽已經做好公證遺囑,兒子還是不放心,繳納近70萬元土地增值稅,將房屋順利登記到自己名下,落袋為安。如果,依照媽媽的遺產總額,到繼承發生時,免契稅、免增值稅……也未達遺產稅免稅額,所以,也免遺產稅,繼承該不動產不需要繳納任何稅金(附表一),但是要小心其他繼承人對遺產主張特留分,會影響他的權利。
看來,在取得房屋所有權的最高指導原則下,多繳一點土地增值稅、契稅,多一份保險,讓老媽媽安心離開,使姐弟的爭執降到最低……所以,多繳一點稅,讓房屋所有權入袋為安,別挑戰人性,也是值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