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保存登記房屋之移轉,應由雙方當事人共同申報契稅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
未辦保存登記房屋之移轉,應由雙方當事人共同申報契稅
新聞摘要
  • 地方政府財稅局表示: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其買賣、交換、贈與、分割等應於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等資料,請雙方當事人共同向房屋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申報繳納契稅。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地方政府財稅局表示: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其買賣、交換、贈與、分割等應於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等資料,請雙方當事人共同向房屋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申報繳納契稅。
 
該局說明:因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沒有所有權狀,不必向地政機關辦理產權變更登記,以致部分民眾誤認為只要雙方當事人簽訂移轉契約書後即完成移轉,而未申報繳納契稅,導致房屋稅納稅義務人仍為原所有權人。
 
該局進一步說明:因未辦保存登記房屋之移轉,不必至地政機關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故無法審視移轉內容是否為雙方當事人之意思表示。為避免產權發生糾紛,保障雙方當事人權益,未辦保存登記房屋之移轉,應由雙方當事人共同至房屋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申報契稅,如當事人雙方未能親自臨櫃需委由地政士或其他代理人代為申報者,仍請提供雙方身分證明文件供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