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摘要
  • 老李與他的兒子小李分別持有相鄰2棟房屋(A、B)打通合併使用,僅老李在A屋設立戶籍,B屋為空戶,詢問可否均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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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打通使用,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之限制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老李與他的兒子小李分別持有相鄰2棟房屋(A、B)打通合併使用,僅老李在A屋設立戶籍,B屋為空戶,詢問可否均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必須符合無出租、無營業,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之要件,地上房屋如無人設立戶籍,原則不能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處補充說明,為適應自用住宅需要,財政部特別解釋。相鄰房屋打通合併使用,所有權人必須同一人或分別登記為夫妻所有,經稽徵機關派員實地勘查確實打通使用,才能合併認定為一處,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小李房屋是空戶,和父親房屋打通並不符合認定為一處的規定,所以只有老李的土地能適用優惠稅率。
 
該處提醒民眾,申請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請於當年度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則次年度才能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