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摘要
  •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個人買受房地,因出賣人違約,經法院判決而由買受人受領之違約金,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之其他所得,買受人應以該項收入額減除相關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個人間買賣房地,買受人因出賣人違約而經法院判決受領之違約金,應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
個人間買賣房地,買受人因出賣人違約而經法院判決受領之違約金,應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MyGoNews蕭又安/綜合報導】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個人買受房地,因出賣人違約,經法院判決而由買受人受領之違約金,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之其他所得,買受人應以該項收入額減除相關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2019年1月與乙君約定以新台幣(下同)3,000萬元向乙君購買台北市房地,旋即給付簽約金300萬元,事後乙君認為買賣價金過低而反悔不賣,並拒絕支付買賣合約所約定之違約金300萬元,甲君乃向法院提起訴訟,2020年1月經法院判決確定乙君除應返還甲君支付之簽約金300萬元外,另應支付違約金300萬元,乙君依判決結果於2020年2月支付甲君上開違約金額,惟甲君收取後未將收受之款項併入其2020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經該局查獲,遂將該筆違約金扣除相關訴訟等費用30萬元後之餘額270萬元,計入甲君2020年度綜合所得總額,除補徵稅額外,並依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罰鍰。
 
該局呼籲,民眾買賣房地,因一方違約,而經法院判決所受領之違約金,扣除相關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依法應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如有短漏報所得情事,凡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加息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