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摘要
  • 配偶一方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取得「房屋」者,因非屬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應申報繳納契稅之範圍,免報繳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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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一方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取得房屋,不須報繳契稅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民眾王小姐因離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取得房屋,但不知是否要申報繳納契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配偶一方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取得「房屋」者,因非屬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應申報繳納契稅之範圍,免報繳契稅。
 
該局提醒民眾注意,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如果取得的不動產是「土地」,依規定則須申報土地移轉現值,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