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摘要
  • 按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條所稱之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為限,且需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需有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無供營業使用之情形。
房屋及土地分別為姊妹所有,不得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
房屋及土地分別為姊妹所有,不得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近日接獲民眾來電詢問,母親去世後其所有房屋及其房屋基地坐落土地分別由姊姊、妹妹繼承,該土地是否得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按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條所稱之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為限,且需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需有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無供營業使用之情形。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辦理繼承遺產時,如房屋由姊姊繼承,土地由妹妹繼承,縱使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情形,仍因土地上之房屋為姊姊即旁系親屬所有,該筆土地依規定無法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