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契稅條例規定,不動產因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如不動產移轉發生糾紛,務必於法院判決確定之日起30日內,向稽徵機關申報契稅,以免逾期申報加徵怠報金。
該處特別提醒民眾,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超過3天,會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台幣1萬5,000元,請民眾留意申報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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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順利的完成所有權移轉及節稅,以下個案值得參考。首先,可以將所有權人名下所登記的不動產,透過國稅局申請『財產清冊』,屆時所有權人的土地、房屋都會在財產清冊上面載明。
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之同意提出申請,採用「多數決」決定動用遺產,向國稅局提出申請。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父母出資興建房屋,但以子女名義為起造人申請建築執照及使用執照,屬於父母贈與房屋給子女,請注意仍須依規定申報繳納贈與契稅。
民眾購置之停車位,只要是為主建物應設置之停車空間,而且地上建物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條件,該停車位也是自己使用,沒有出租或營業,即可申請適用優惠稅率。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向住戶收取管理服務費,支付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等費用,所出具不生對外權利義務關係之收據,依印花稅法規定,公私營事業組織內部,所用不生對外權利義務關係之單據,免納印花稅。
土地稅法第28條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當借名登記終止,出名人辦理所有權移轉予借名人,已符合課徵土地增值稅要件,故辦理土地移轉登記前應先申報土地增值稅。
在高房價時代,因個人生涯規劃或經濟負擔能力,選擇以租屋方式安居者日漸增加,內政部為健全租賃市場、減少租賃糾紛,特訂定住宅租賃契約書及相關定型化契約書範本,以保障租賃雙方權益。
以不動產為標的成立的信託契約書若信託契約書內容載明受益人為委託人,且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歸屬於委託人者為自益信託,則該契約書非屬印花稅課徵範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在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0,000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地上房屋如已無出租營業或營業面積減少,且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者,依據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應重新向土地所轄稅捐單位申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千分之2),相比一般用地稅率(千分之10)可節省至少4倍稅額!
民眾因買賣或贈與等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權,於申報契稅時,記得一併填寫「契稅申報書附聯」,經審核後如符合規定即可完成房屋稅及地價稅自住自用優惠稅率之申請。
當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或是應有部分逾2/3者,共有人數可以不計。部分共有人依本法條規定為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應就共有物之全部為之。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之配偶如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納稅義務人向稽徵機關申報被繼承人遺產稅時,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營利事業於1980年度以前年度(包括1980年度)、1986年度至1994年度及1999年度至2003年度,取得或前次於該等年度辦理資產重估之資產,可於2022會計年度終了後之第2個月1個月內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
個人出售適用房地合一稅制之土地,其課稅所得之計算係以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相關必要費用、交易日前3年內房地交易損失金額及依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國民,其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受其扶養兄弟姊妹及祖父母等親屬,享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至5款之扣除額,但其拋棄繼承權者,依同法條第2項規定,不得扣除。
土地地上房屋部分供營業使用,部分供自用住宅使用,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且使用情形能明確劃分非自用住宅、自用住宅範圍,申請後,該局會依營業使用面積占建物面積比例分攤土地面積核算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內政部自2023年起試辦不動產產權線上查驗服務,提供民眾確認不動產產權新選擇,有效降低攜帶紙本權狀遺失的風險,安全、快速又方便,歡迎多加利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5規定,個人交易自住的房屋、土地,符合下列各項條件,課稅所得400萬元以內者免納所得稅,超過400萬元者,就超過部分按最低稅率10%課徵所得稅
贈與稅的免稅額244萬元的起始日期,是每年的1月1日到12月31日止。如果以1200萬元公告現值的房地產,經過5年的贈與(244萬元×5年=1220萬元),就可以過戶完成,達到贈與稅免稅的目的。
「房屋現值」除作為房屋稅計算之基準,亦為契稅申報之依據,依財政部函釋,房屋現值屬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所定應保密之課稅資料,故無法於電話中提供查詢服務。
依契稅條例規定,不動產因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如不動產移轉發生糾紛,務必於法院判決確定之日起30日內,向稽徵機關申報契稅,以免逾期申報加徵怠報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