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摘要
  • 土地稅法第28條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當借名登記終止,出名人辦理所有權移轉予借名人,已符合課徵土地增值稅要件,故辦理土地移轉登記前應先申報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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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知識!終止借名登記返還土地建物,須申報土地增值稅但免申報契稅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最近有民眾來電詢問終止借名登記之不動產返還移轉案件,是否須申報土地增值稅及契稅。
 
該處說明,土地稅法第28條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當借名登記終止,出名人辦理所有權移轉予借名人,已符合課徵土地增值稅要件,故辦理土地移轉登記前應先申報土地增值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終止借名登記返還不動產,尚非屬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課徵契稅範圍,因此借名登記返還案件免申報契稅。
 
另外該處提醒,終止借名登記返還不動產若持法院判決及判決確定證明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因不具有契約性質,非屬印花稅法規定之課徵範圍;若持和解筆錄、調解筆錄、調解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則須依法貼用印花稅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