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摘要
  • 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1規定,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1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減徵40%。若繼承原因發生在重劃後,繼承人辦妥登記再移轉時,因已非屬重劃後之第1次移轉,故無法適用該減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
土地稅法!重劃後繼承之土地再移轉時,無法適用土地增值稅減徵之規定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
土地稅法!重劃後繼承之土地再移轉時,無法適用土地增值稅減徵之規定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近日接獲民眾詢問,母親原有經重劃之土地,經繼承後再移轉時,土地增值稅是否可減徵40%?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1規定,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1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減徵40%。若繼承原因發生在重劃後,繼承人辦妥登記再移轉時,因已非屬重劃後之第1次移轉,故無法適用該減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經重劃之土地,若屬重劃後第1次移轉時,不論有無負擔重劃費用,皆可適用土地稅法第39條之1減徵40%之規定,但若欲申請扣除重劃費用,則應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之土地重劃費用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