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摘要
  • 依契稅條例第12條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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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建分屋地主以起造人名義取得房屋,仍要申報繳納契稅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張先生打算以自有土地和建商合建分屋,詢問若與建商並列起造人取得房屋,是否就不用申報繳納契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依契稅條例第12條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地主與建商合建分屋,實際上是建商出資興建,地主再以其持有土地向建商交換取得應分得之房屋,不論地主直接以起造人名義取得房屋,或興建完成後再以土地交換房屋,都應申報交換契稅,稽徵機關會就交換等值部分按2%交換稅率,差額部分按6%買賣稅率課徵契稅。
 
稅務局特別提醒,如屬上述以起造人名義取得房屋的情形,務必於使用執照核發之日起60日內申報繳納契稅,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者,每超過3天,會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且不超過新台幣1萬5,000元為限;又如有匿報或短報情形,經稽徵機關查獲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要補繳稅額外,還要加處應納稅額1至3倍罰鍰。請民眾務必注意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