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摘要
  •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出售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屋或土地,不論賺錢或賠錢,都要向國稅局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如果有應納稅額,要一併檢附繳納收據。
個人出售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地,不論賺錢或賠錢,都要申報房地合一稅喔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
個人出售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地,不論賺錢或賠錢,都要申報房地合一稅喔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出售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屋或土地,不論賺錢或賠錢,都要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在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寫申報書,並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國稅局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如果有應納稅額,要一併檢附繳納收據。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2021年11月15日以總價500萬元買賣登記取得A房地,於2022年11月7日(移轉登記日)以總價450萬元出售,未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經該局查獲,以A房地雖然沒有賺錢還倒賠50萬元,但還是要在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次日起算30日(即2022年12月7日)內,向國稅局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甲君沒有辦理申報,已違反前揭法令規定,應按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第1項規定裁處3,000元以上30,000以下行為罰。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如果有未依規定申報房地合一稅情事,應在國稅局尚未調查或未經檢舉前,儘快向戶籍所在地的國稅局辦理補報,如果有應納稅額,也要一併補繳稅款,以避免遭受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