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摘要
  •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親人死亡時,其名下如留有財產,不論金額大小,繼承人都應於親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向國稅局辦理遺產稅申報。
請注意,小心勿踩申報遺產稅常見漏報項目雷區!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
請注意,小心勿踩申報遺產稅常見漏報項目雷區!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親人死亡時,其名下如留有財產,不論金額大小,繼承人都應於親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向國稅局辦理遺產稅申報。切勿因為分配紛爭或疏於查證遺產內容,而不申報或漏報遺產項目,致遭處罰。該局分享常見漏報項目如下,提醒繼承人注意。
 
一、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或特定近親之財產:因贈與配偶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課稅,贈與配偶以外之他人財產未超過當年度免稅額新台幣(下同)244萬元,亦免徵贈與稅,故常有被繼承人透過生前贈與方式移轉財產,惟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依民法第1138條及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如: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等)及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的財產,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二、存放於銀行保管箱內之物品:被繼承人死亡前向銀行等金融機構租    用保管箱,該箱內之現金、外幣、黃金及珠寶飾品等財產,除符合    遺產及贈產稅第16條規定屬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財產外,皆屬被繼承人遺產,應併入遺產稅申報。實務上曾有繼承人主張,被繼承人保管箱內之黃金是繼承人所有,不應計入遺產項目,惟繼承人無法    提供佐證資料,終由稅捐稽徵機關查核認定,列入遺產總額計算。
 
三、被繼承人申請退休後死亡,由繼承人領取的退休金:死亡前已向雇主申請核准,但尚未領取的退休金,死亡後才發放給繼承人受領,就死亡時點來看,該退休金係屬被繼承人死亡前已存在有財產價值的權利,即屬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應申報的債權,應併同遺產稅申報。
 
該局表示,自2020年7月1日起全國各地區國稅局提供單一窗口查詢「金融遺產」服務,繼承人可就近至任一國稅局及所屬各分局、稽徵所查詢被繼承人銀行存款餘額、股票及承租保管箱等資料,如有相關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