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摘要
  • 公同共有房屋、土地應納之稅捐,各繼承人均負連帶責任。
公同共有人對於共有房地應納之房屋稅、地價稅,負有連帶責任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
公同共有人對於共有房地應納之房屋稅、地價稅,負有連帶責任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有關納稅義務人死亡,對於未辦繼承之公同共有案件,依據民法第1151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稽徵機關發單課徵時僅會對其中1位繼承人寄發繳款書,並對全體繼承人寄發核定稅額通知書。
 
舉例說明:王小姐因父親過世,在兄妹4人未辦理繼承其名下房屋及土地前,王小姐如果是收到地價稅「繳款書」及「核定稅額通知書」,其餘3人只會收到「核定稅額通知書」,王小姐可洽兄妹協議繳納。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公同共有人對於共有房地應納之房屋稅、地價稅,負有連帶責任,可選定管理人為納稅義務人負繳納責任,以避免因未依限繳納,全體公同共有人均遭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