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實施遏止租稅逃漏專案,2012年針對自用住宅用地戶籍設立情形列為重點清查項目。
新聞摘要
  • 戶籍遷出不符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者,將依法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並補稅處罰。
  • 查獲,除補徵一般用地稅率與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差額地價稅外,還會被處3倍以下之罰鍰。
【MyGoNews廖賢龍/台北報導】財政部實施遏止租稅逃漏專案,2012年針對自用住宅用地戶籍設立情形列為重點清查項目,如發現戶籍遷出已不符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者,將依法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並補稅處罰。

為減輕自用房地納稅負擔,稅法特別規定,給予自用住宅用地可享受2‰稅率計徵地價稅優惠,明定「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為認定自用住宅用地的條件之一。

因此,納稅人所有經稅捐處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土地,因故將全戶戶籍遷出,已不符自用住宅用地規定,應於30日內向稅捐處申報改課一般用地稅率(基本稅率為10‰),未依限申報者,經稅捐處查獲,除補徵一般用地稅率與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差額地價稅外,還會被處3倍以下之罰鍰。

9月22日以前提出申請,當年度才可以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台北市稅捐處表示,經核准自用住宅用地,如因戶籍遷出而不符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者,嗣後戶籍再行遷入時,應於當年9月22日前向稅捐處重新提出申請並經核准後,才可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許多納稅人以為戶籍遷出後,只要再遷入就可以繼續享用優惠稅率,因而未於戶籍再遷入時,重新提出申請,又因戶籍多次遷動,致稅捐處查獲時已無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設立戶籍,而必須從第1次戶籍遷出不符自用住宅規定之次期起改課並補稅。全戶的戶籍曾經遷出後又再遷回,9月22日以前重新提出申請,當年度才可以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