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應提供受贈資金的事實外,並應就其受贈資金實際運用流程提供完整資料。
南區國稅局表示,如能證明支付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不在此限。因此,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以歷年贈與未成年子女的資金為子女置產,如能提示確實是以子女歷年受贈款項購買者,即可免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的贈與。
此外,該局也提醒納稅人,父母如欲主張子女置產資金來源為受贈取得,除應提供受贈資金的事實外,並應就其受贈資金實際運用流程提供完整資料,否則,即使持有歷年贈與稅款繳清證明或核定免稅證明,仍有可能被課徵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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