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摘要
  • 法院拍賣之房屋也是買賣行為之一種。
  • 未立公定契約書報繳契稅,已違反契稅條例之規定。
【MyGoNews 林承志/台北報導】為避免民眾漏報契稅而受罰,嘉義市政府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無論是向法院標售房屋或者沒有辦理保存登記的房屋,都必須在期限內繳納契稅,否則將遭到稅捐機關追討,甚至受罰。

嘉義市稅務局表示,法院拍賣之房屋也是買賣行為之一種,依契稅條例第十一條及第十六條規定,買受人應於執行法院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附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繳納契稅。

其計算契價之認定,如買賣價格高於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價格者,除當事人自願以實際買賣價格繳納契稅,准按其買賣價格課徵外,應按標準價格課徵契稅,至標購價格低於標準價格者,依契稅條例第十三條但書規定,可以在「標購取得價格」與「評定標準價格」兩者之間選擇較低價格計課契稅。

稅務局指出,如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者,依契稅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之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0元。因此,如有向法院標購房屋時,應於法院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30日內,儘速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契稅申報,以免因一時疏忽延誤申報時效而逾期被罰。

此外,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因未向地政機關辦理建物所有權登記,沒有建築物所有權狀,所以很多民眾以為於房屋買賣時,只要買賣雙方私下簽立房屋買賣讓渡書,即表示買賣完成,殊不知未立公定契約書報繳契稅,已違反契稅條例之規定,無法申辦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

嘉義市政府稅務局表示,依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均應申報繳納契稅。故不動產-房屋不論其為合法房屋、抑或是未合法房屋均屬契稅課徵範圍。稅務局還特別說明,契稅條例第16條明定,納稅義務人應於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契約成立之日起,或因占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人之日起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且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房屋買賣、交換、贈與、分割,應由雙方當事人共同申報,須俟報繳契稅後,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始得以變更為買受人名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