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地機關若因協議價購不成,想依徵收取得必要用地,均需依市價補償。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市場快訊
需地機關若因協議價購不成,想依徵收取得必要用地,均需依市價補償。
新聞摘要
  • 行政院於2012年7月20日已核定「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修正案將在9月1日上路。
【MyGoNews林承志/台北報導】當民眾的土地被政府徵收後,最在意的是政府用什麼方式來補償,而現行以公告土地現值加成的補償方式,常常遭到民眾質疑。新竹縣地政處處長鄭福生表示,中央已核定修正通過『土地徵收條例』,將自2012年9月1日起,以更透明、公開的市價補償方式取代,以符合公平正義原則。

新竹縣政府目前所進行中的湖口王爺壟區段徵收、新埔鎮田新區段徵收、芎林都市計畫等工程,由於分別早在民國2007年、2009年間核定公告徵收,所以並不受此項修正條例的影響。但是一般的交通道路徵收,勢必將受到衝擊。

新竹縣工務處處長范萬釗表示,目前縣政府正辦理的重大交通建設有118線關西外環道新關工程、關西鎮竹16線無名橋改建工程、高鐵橋下聯絡道延伸至竹科(公道五段)新闢工程、義興大橋改建大程、118線長青路—白地橋道路拓寬工程等5項工程,共416筆土地,用地費預估高達2億6千多萬元,未來以市價徵收後,恐造成用地經費大幅增加,甚或無法徵收之情事發生。

地政處表示,為保障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的權益,行政院於2012年7月20日已核定「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修正案的施行日期,將在9月1日上路。自9月1日起,需地機關若因協議價購不成,想依徵收取得必要用地,均需依市價補償,取代現行公告土地現值加成的補償方式;徵收用地核准後,公告期滿15天內發放補償費期間若落在9月1日以後,均需依市價發給補償費。

2012年1月4日土地徵收條例修正公布,其中第30條規定:「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在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市價補償其地價。前項市價,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經常調查轄區地價動態,每6個月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被徵收土地市價變動幅度,作為調整徵收補償地價之依據。前3項查估市價之地價調查估計程序、方法及應遵行事項等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內政部地政司依據上開規定訂定「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並於2012年6月5日以台內地字第1010199193號令發布。土地徵收條例修正條文明定市價查估由縣市府地政單位,也可委託估價師進行查估。未來市價查估單位將需依「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進行徵收市價之查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