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收改採市價補償之施行日期,業經行政院核定為2012年9月1日。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市場快訊
土地徵收改採市價補償之施行日期,業經行政院核定為2012年9月1日。
新聞摘要
  • 土地徵收改採市價補償之施行日期,業經行政院核定為2012年9月1日。
【MyGoNews林湘慈/綜合報導】2012年1月4日總統公布之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有關土地徵收改採市價補償之施行日期,業經行政院核定為2012年9月1日。
 
內政部表示,自土地徵收條例經總統公布後,內政部即積極研修相關配套子法,包括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書表格式、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等,各項子法已陸續於5月至6月間發布,9月1日正式施行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需地機關即可依相關規定辦理。
 
內政部表示,修正前徵收補償價格係按公告土地現值加成計算,修正後將採市價補償,所謂市價係指「公平合理之一般正常交易價格」,市價之查估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就徵收土地範圍、區位特性及各宗土地差異,於徵收區域選取比準地,由地政機關蒐集買賣實例,推估比準地市價再考量預定徵收土地之宗地個別因素估計宗地市價,以符合市場行情及一般正常交易價格之觀念。查估後之市價經提交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後作為徵收補償之依據。
 
為利於市價補償儘速上路,內政部已於2012年7月初函請需用土地人提報2012年將徵收之用地範圍及宗地個別因素清冊予市價查估單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希望土地徵收改以市價補償之政策,能落實保障人民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