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是固定於土地上之建築物,供營業、工作或住宅使用者,均為房屋稅課稅對象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
只要是固定於土地上之建築物,供營業、工作或住宅使用者,均為房屋稅課稅對象
新聞摘要
  • 售屋接待中心、樣品屋、建築工寮或臨時性工棚,都應繳納房屋稅
【MyGoNews林承志/台北報導】台中市政府稅務局指出,最近有民眾查詢,建設公司在興建大樓或建築工程時,為方便管理、增加銷售業績或 讓建築工人有休息之處所,常於工地旁建築售屋接待中心、樣品屋、建築工寮或臨時性工棚,此類建築物是否應課徵房屋稅?

稅務局表示,只要是固定於土地上之建築物,供營業、工作或住宅使用者,不論是否為合法建物或無照違章建築房屋,均為房屋稅課稅對象。因此,售屋接待中心、樣品屋、建築工寮或臨時性工棚,都應繳納房屋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售屋接待中心、樣品屋、建築工寮或臨時性工棚之所有人應於建造完成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稅捐機關申報設籍課徵房屋稅。如工程完成建物拆除後,亦應立即向地方稅捐機關申報註銷房屋稅籍,以停止課徵房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