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死亡年度尚未繳納地價稅或房屋稅依相關規定計算可扣除金額,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
被繼承人死亡年度尚未繳納地價稅或房屋稅依相關規定計算可扣除金額,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新聞摘要
  • 被繼承人死亡年度所發生之地價稅與房屋稅,應按生存期間占課稅期間之比例自遺產扣除。
【MyGoNews廖賢龍/台北報導】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依法應納之各項稅捐、罰鍰及罰金,得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8款規定,自遺產總額中扣除。惟被繼承人死亡年度所發生之地價稅與房屋稅,應按其生存期間占課稅期間之比例(地價稅之課稅期間為每年1月至12月,房屋稅為每年7月至次年6月)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該局日前接獲1件遺產稅申報案例,被繼承人甲君於2011年9月13日過世,繼承人乙君依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時,主張依2011年地價稅繳款書所載稅額全額扣除計130,000元,2011年地價稅課稅期間為201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被繼承人生存期間自2011年1月1日起至9月13日止合計256天,按生存期間(256天)占課稅期間(365天)比例計算可自遺產總額扣除之地價稅額應為91,178元。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時,被繼承人死亡年度尚未繳納之地價稅或房屋稅,可檢附相關繳款書,再依上述規定計算可扣除金額,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以維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