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贈與土地不課徵土增稅,但贈與土地不得享受優惠稅率

【MyGoNews編輯部/綜合報導】土地以買賣方式移轉,且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者,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土地所有權如以「贈與」的方式移轉,縱然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非出售行為,仍不得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夫妻間贈與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而所謂不課徵非免稅,若再次移轉時,須以第一次贈與前取得之前次移轉現值,或原地價計算土地漲價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所以不課徵並非實質免徵稅款。

另土地「贈與」移轉並非「出售」,不得按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如果是二親等親屬間之土地「買賣」移轉,雖被稽徵機關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核定以「贈與」論而課徵贈與稅者,如在買賣前一年內辦竣戶籍登記,未曾供營業或出租使用,仍得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