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針對澎湖縣望安鄉長葉忠入、秘書賴世銀違法標售公共設施保留地進行彈劾。(圖:監察院)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區域情報
監察院針對澎湖縣望安鄉長葉忠入、秘書賴世銀違法標售公共設施保留地進行彈劾。(圖:監察院)
新聞摘要
  • 澎湖縣望安鄉自2002年起大量接受納稅義務人捐贈土地,成為不肖財團及政客覬覦土地容積移轉龐大利益之標的。
【MyGoNews廖賢龍/台北報導】澎湖縣望安鄉長葉忠入及秘書賴世銀,違法標售公共設施保留地,監察院2013年5月10日通過並公布監察委員馬秀如、陳健民提案,彈劾葉忠入、賴世銀,移送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彈劾案文指出,澎湖縣望安鄉自2002年起大量接受納稅義務人捐贈土地,成為不肖財團及政客覬覦土地容積移轉龐大利益之標的。鄉長葉忠入及秘書賴世銀等人接受財團勾串,甘冒風險,違背法令規定,漠視上級、主管機關多次函文制止,於2012年6月標售1,026筆公共設施保留地。
 
監察院調查發現,澎湖縣政府及內政部已要求望安鄉停止標售,但鄉長及秘書置之不理,仍公然繼續辦理;既已標售,內政部要求不得過戶,鄉長及秘書仍托詞不從,致48筆土地過戶予得標人,其中32筆又迅速移轉至第3人。

葉、賴2人違失情形如下: 
一、 明知「澎湖縣望安鄉鄉有財產非本縣轄區內土地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違反都市計畫法、澎湖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及內政部函釋規定,在澎湖縣政府函示該自治法規牴觸上位法令的情況下,仍逕予發布實施,並蓄意不報縣府,取得可標售土地的形式「依據」。

二、 在沒有法源依據的情況下,強行召開望安鄉公所財產審議委員會,再偽造會議紀錄,偽稱已作成標售本案土地之決議。

三、 公告投標須知,但不公告買賣契約;且在投標須知(履約內容)規定:得標者須在7日內(得標後)繳交1,026筆土地之土地款,但實際簽訂之契約卻容許得標者可在1年內分批繳款、分批移轉土地。繳款、過戶得分批之約定,不但違背公開資訊,且方便土地炒作業者自事先覓得之承接人取得資金,確保自己獲得暴利。

四、 判定得標與否之標準,除總標價最高以外,還有每筆土地的投標價均須超過該筆土地所定底價。此種決標方式明顯異於業界常規以投標總價最高者得標之作法,而且不公告每筆土地底價,試圖排除外人,保證勾串特定業者必定得標之嫌疑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