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購買預售屋或新成屋時除注意停車位規格規定外,尤其須注意建物使用執照與圖說,是否為合法停車空間
本案經消保官邀請建商及消費者雙方進行協商,建商提出雙方所簽訂之買賣契約之當時2008年建造執照原有規劃停車位,但後來因工程變更,營造廠未告知核發使用執照竣工時已變更為機電設備空間(雙方現於訴訟繫屬中),但契約所定權利面積並未減少。
但消保官於協商處理中認為,雖然建商雖聲稱消費者契約所定權利面積並未減少,但由於本案地下一層機電設備空間,面積為41.02 m²,使用執照註明不得擅自刪除或做其他使用,並列入產權移交。否則機電設備空間變更做為停車空間使用,係違反「建築法」第73條第2項規定,「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其有變更…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
另擅自變更機電設備空間為停車空間使用而未申請變更使用執照,則須依建築法第91條第1款規定,「…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機械遊樂設施之經營者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
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或命其於期限內自行拆除,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因此本件若消費者變更機電設備空間為停車空間使用而未申請變更使用執照,將違反「建築法」規定,而有遭受主管機關罰鍰或停止供水供電、封閉或命其於期限內自行拆除,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之處分之風險損害,已對不動產價值產生減損與不利之損害,故建商應對消費者減少價金或補償,以減少消費者之損害。
本案協商最後建商以契約面積並未減少,以及地下室現況仍可為停車空間使用,並提出願意以地區行情大車位價格160萬元補償消費者,但因與消費者要求350萬元賠償有所差距,本案協商不成立。
消保官呼籲消費者,購買預售屋或新成屋時除注意停車位規格規定外,尤其須注意建物使用執照與圖說,是否為合法停車空間,有無擅自變更建物使用用途(尤其建商常將不列入容積率之機電設備空間做變更使用或移作為超過不足容積彌補之用),而違反建築法規。方能保障消費者自身權益維護交易安全,避免消費糾紛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