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促地方政府合理課徵房屋稅,加重非自住房屋之持有成本,有效降低囤積房地誘因。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市場快訊
督促地方政府合理課徵房屋稅,加重非自住房屋之持有成本,有效降低囤積房地誘因。
新聞摘要
  • 督促地方政府合理課徵房屋稅,加重非自住房屋之持有成本,有效降低囤積房地誘因。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部分媒體報導財政部頻頻拋出「房稅」議題,但府院及部會首長房產採取「信託」規避,將使囤房稅淪為雷聲大雨點小政策一節,財政部對於這樣報導表示「非屬事實」,財政部鄭重表示:「現行無囤房稅,財政部亦無研議開徵囤房稅。」希望社會大眾能夠了解。
 
財政部表示,按房屋稅條例第5條規定:「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下列稅率課徵,(1)住家用房屋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1.2%,最高不得超過2%。但自住房屋為其房屋現值1.2%。(2)非住家用房屋,其為營業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3%,最高不得超過5%。其為私人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及人民團體等非營業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1.5%,最高不得超過2.5%……」同條例第6條規定:「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得視地方實際情形,在前條規定稅率範圍內,分別規定房屋稅徵收率,提經當地民意機關通過,報請或層轉財政部備案。」
 
財政部指出:「由於房屋稅屬地方稅,且各地方實際情形差異甚大,故規定由地方政府在上述法定稅率範圍內,因地制宜調整房屋稅徵收率。」換言之,現行房屋稅條例已有相關機制,以達加重部分房屋稅負擔之效果。
 
以住家用房屋為例,各地方政府現行對於非自住之住家用房屋(法定稅率為1.2%至2%)均從低按1.2%之徵收率課徵,與自住房屋(法定稅率為1.2%)稅率相同,倘地方政府確實依地方實際情形,於房屋稅條例第5條規定法定稅率範圍內,針對非自住之住家用房屋訂定不同徵收率,對提升地方財政自主及房屋稅之合理課徵,當有助益。
 
財政部表示,為提高地方政府合理訂定房屋稅徵收率之誘因,財政部已函行政院主計總處,建議將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房屋稅稅收努力程度(含稅基、徵收率)納為中央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增減一般性補助款之評定項目,以督促地方政府合理課徵房屋稅,加重非自住房屋之持有成本,使不動產稅負更臻合理,並有效降低囤積房地誘因。
 
另府院及部會首長,係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強制規定,將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不動產辦理信託,只要信託房屋之使用情形未變更,各該房屋所有權人所應負擔之房屋稅仍然相同,尚不因房屋是否屬信託財產而有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