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成屋的瑕疵問題,導致消費者與建設公司間發生消費糾紛之事件屢有所聞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市場快訊
新成屋的瑕疵問題,導致消費者與建設公司間發生消費糾紛之事件屢有所聞
新聞摘要
  • 新成屋的瑕疵問題,導致消費者與建設公司間發生消費糾紛之事件屢有所聞
【MyGoNews林湘慈/綜合報導】近年來大台北地區房價高漲,新北市轄區內建案林立,預售屋或新成屋價格動輒上千萬元,尤其一些具有生活機能佳或交通便利的建案,往往一推案就被消費者選購一空,但是建築物品質如何,往往都須待房屋交屋使用一段期間後才能顯現。新成屋的瑕疵問題,導致消費者與建設公司間發生消費糾紛之事件屢有所聞。
 
日前有位消費者向市府法制局消保官投訴,其4年前向台北大眾捷運公司購買捷運共構的高樓層景觀戶,交屋後裝潢入住就發現客廳玻璃惟幕牆如遇外面下大雨,屋內木質地板就滲水,更誇張的是2013年夏天颱風豪雨時期,不知原因的大水從地板冒出,接著天花板也不知為何被水泡溼發霉,整個客廳、書房的百萬裝潢及木質地板泡水毀損無法住人,遂向市府消保官投訴。
 
案經市府消保官進行協商會議時,該承攬建商表示消費者客廳玻璃惟幕牆滲水問題與惟幕牆接縫處的隙縫填補有關,建商願意依保固規定進行修繕。至於客廳積水原因,查到是頂樓中央排水管線被堵塞(位置正好在消費者樓層下方),因豪雨積水宣洩不及,導致回流至消費者客廳的排水孔冒出所致,建商願意得社區管理委員會同意下,疏通該中央排水管線。
 
但消費者請求賠償裝潢費用一事,該建商認為頂樓中央排水管線管理維護是屬管理委員會,該管線被堵塞原因未釐清是施工設計問題或是管理維護問題前,建商無法承諾賠償問題,消費者也拒絕接受建商建議,最後本案協商未成立。
 
市府消保官表示,預售屋買賣發生建築物有瑕疵時,消費者可以依據民法第354條主張出賣人須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外,也可以依據內政部「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17點規定要求賣方負「保固責任」,自賣方通知交屋日起,除賣方能證明可歸責於買方或不可抗力因素外,結構部分(例如:樑柱、樓梯、擋土牆…等)負責保固15年,固定建材及設備部分(如:門窗、粉刷、地磚 …等)負責保固1年。舉例像房屋發生漏水時,即視該漏水問題是屬結構部分或固定建材及設備部分,來決定保固年限為15年或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