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並無開放建築服務(建築師)業,反有助於我方建築師赴陸發展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市場快訊
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並無開放建築服務(建築師)業,反有助於我方建築師赴陸發展
新聞摘要
  • 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並無開放建築服務(建築師)業,反有助於我方建築師赴陸發展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內政部營建署表示,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中,我方就建築服務業並無開放,陸方則就我方建築師赴陸設立建設工程設計企業之業績認定等項目有開放承諾,有助於我方建築師赴陸發展。
 
內政部營建署表示,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規定,大陸地區人民非經許可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者,不得參加公務人員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之資格,又本次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中,我方就建築服務業並無開放,且我方建築師簽證相關服務限由我方建築師提供,是大陸地區人民依前開規定無法取得我方建築師資格,對國內建築服務業並無衝擊。
 
查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中,陸方就商業存在(即設立商業據點提供服務方式)之開放承諾為:
 
1、台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設立建設工程設計企業,對於個人業績,其在台灣和大陸的業績可共同作為評定依據,但在台灣完成的業績規模標準應符合大陸建設項目規模劃分標準。
 
2、允許台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設立的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聘用台灣註冊建築師、註冊工程師,並將其作為本企業申請建設工程設計資質的主要專業技術人員,在資質審查時不考核其專業技術職稱條件,只考核其學歷、從事工程設計實踐年限、在台灣的註冊資格、工程設計業績及信譽。
 
3、台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設立的建設工程設計企業中,出任主要技術人員且持有台灣方面身分證明文件的自然人,不受每人每年在大陸累計居住時間應當不少於6個月的限制。
 
4、台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以合資、合作形式設立建設工程設計企業時,其大陸合營者出資額占註冊資本的比例不受限制。」內容主要係針對我方服務提供者在大陸設立建設工程設計企業時對個人業績、聘用台灣建築師資質審查項目等,及於陸方境內停留時間之放寬規定。
 
至於陸方於其他承諾中包括註冊建築師繼續教育之開放、允許持有台灣方面身分證明文件的自然人參加大陸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及取得監理工程師資格的台灣專業人士得在福建省註冊執業等事項,亦為陸方單方面開放事項,對於我方取得其註冊建築師資格者之執業,及前往取得其監理工程師與執業尚有幫助。
 
至於我方建築服務業市場是否會因陸方之開放導致人才流失,據內政部營建署截至2014年4月7日統計資料顯示,我國取得建築師資格者計有6,549人,惟登記開業者僅3,720人,開業率僅57%,故陸方之開放內容應不致國內建築師產業有人力喪失之慮,反而對於我方建築師拓展其事業規模,向大陸及世界進軍提供了發展選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