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都更條例部分條文即將失效,北市府已研擬因應對策,協助程序中案件繼續辦理都市更新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市場快訊
因應都更條例部分條文即將失效,北市府已研擬因應對策,協助程序中案件繼續辦理都市更新
新聞摘要
  • 因應都更條例部分條文即將失效,北市府已研擬因應對策,協助程序中案件繼續辦理都市更新
【MyGoNews蕭又安/綜合報導】司法院釋字第709號解釋宣告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規定自2014年4月26日起失效,惟本次都更條例修法攸關重大民生議題,立法委員提出的修法版本眾多,所持觀點各不相同,致使都更條例仍未完成修法作業,為減緩法令空窗期及新舊法適用對北市進行中之516件都更案件(自劃單元220件、概要案37件、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案237件、整建維護案22件)之衝擊,北市府已研議相關因應措施,使程序中的案件有所依循。
 
北市府表示,副市長張金鶚前已多次拜會內政部及營建署請求協助具體說明因應措施,並於2014年4月17日至行政院會表達市府訴求;北市府都發局、法務局及更新處亦於2014年4月21日參與內政部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修正草案聯席會議。於市府積極與中央溝通後,對於條文失效後如何因應法令空窗期,內政部2014年4月25日已修正發布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以資因應,並自2014年4月26日起生效。針對事業概要同意比例、事業計畫辦理聽證等議題,於法令空窗過渡期,北市府的因應措施如下:
 
一、自劃更新單元部分:
 
自行劃定更新單元核准後,仍可循逕送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程序,興辦都市更新事業。惟自行劃定更新單元核准後,因修法未及而造成無法於6個月內擬具都市更新事業概要報核者,後續得俟都市更新條例明定事業概要同意比例後,參照行政程序法第50條規定擬具事業概要向本府報核。
 
二、事業概要部分
 
1.依內政部2014年4月23日台內營字第1030804340號函文意旨,至2014年4月26日後,有關事業概要據以審查核准之同意比例規定因已違憲失效,爰本府暫緩受理事業概要申請案,俟該違憲條文由立法院完成修法程序後,再據以辦理。
 
2.依內政部2014年4月23日台內營字第1030804340號函文意旨,2014年4月26日前已申請尚未核准之事業概要案,因都市更新條例第10條第2項據以申請核准事業概要同意比例規定因違憲已失效,尚待立法院完成修法始得確定,爰本府受理中之個案將暫緩審議,俟該違憲條文完成修法程序後,續由本府通知申請人於一定期限內完成同意比例之補正後,再續行辦理。
 
三、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部分
 
依內政部2014年4月23日台內營字第1030804340號函文意旨,司法院釋字第709號解釋指出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於核定前,應公開舉辦聽證,斟酌全部聽證意見,說明採納與否之理由後作成核定。有關2014年4月26日前已報核尚未經本府核定之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均應依大法官釋憲意旨及行政程序法規定舉行聽證。至都市更新案件有關舉行聽證之方式、通知對象、應檢附資料等事項,將依內政部將發布之都市更新聽證作業補充規定辦理。
 
四、另內政部2014年4月25日修正發布之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已訂定過渡條款,明定已踐行之公開展覽、公聽會或審議等程序仍適用修正前規定,未完成踐行之程序,則適用修正後之規定,避免程序中之個案重行辦理已踐行之程序,以維持推動中更新案之安定性。
 
北市府表示,本市超過60%以上屋齡逾30年,面臨現況生活機能不佳、公共設施不足及防災安全等疑慮,為協助亟需透過更新改善窳陋居住環境之地區,都更條例修法確有其急迫性與必要性,仍懇請立法院及中央儘速完成立法,以利都市更新之推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