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摘要
  • 都更條例修法完成前,台北市極力協助推動自劃更新案件
【MyGoNews林湘慈/綜合報導】台北市政府表示,經市府核准之自劃更新單元,倘因中央修法未及,導致須重新辦理單元申請者,後續得參照行政程序法第50條規定,於都更條例明定事業概要同意比例後10日內向市政府申請回復原狀倂同擬具事業概要向市政府報核,但遲誤法定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申請恢復原狀。

 
北市府進一步表示,有關都更條例部分規定違憲失效之因應對策及調整程序,已分別於2014年4月25日及2014年5月19日召開記者會及法令說明會對外說明(附圖一至三)。為回歸正常法制體例,降低都市更新事業之衝擊,北市府仍將持續建請立法院及中央儘速完成修法程序,以利都市更新推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