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計畫法(草案)及海岸法(草案)行政院送請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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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土計畫法(草案)及海岸法(草案)行政院送請立法院審議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攸關國土及海岸永續發展的國土計畫法(草案)及海岸法(草案)等二個法案,行政院已於2014年7月28日及6月26日函送立法院審議,國土向永續發展方向更邁前一步。
 
台灣近十餘年來,面臨地震、風災等天然災害,及國內糧食自給率、經貿對外開放等議題,各界無不期盼「國土計畫法(草案)」早日完成立法,以期解決當前國土保安、海洋維護、農業發展及城鄉發展之土地使用問題。內政部自1993年起奉行政院政策指示,推動「國土計畫法(草案)」立法作業,該法草案曾於1997、2001、2002、2004及2009年間5度函送立法院審議,因立法院屆期不續審未能完成立法。本次內政部參酌各界意見,重新研修國土計畫法(草案)後陳報行政院,並經行政院於2012年12月至2014年6月間召開9次會議討論通過後,於2014年7月28日再次函送立法院審議。
 
營建署表示,本次「國土計畫法(草案)」與歷次函送立法院審議版本不同之處,主要包括下列三點:
 
一、新增會同原住民族主管機關訂定「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之土地使用管制及擬定原住民族土地特定區域計畫之規定,業將原住民族居住及生活需求納入規劃考量。
 
二、明確規定國土功能分區之使用原則,且未來不得再以開發為由,任意變更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以維持國土計畫穩定性,除有利於國土保育保安或維持糧食基本安全外,並可以減少業者投資區位之不確定性,有助於提高政府行政效率及業者投資意願。
 
三、明定政府成立之國土永續發展基金,前10年由政府編列預算移撥,且其移撥總額不得少於500億元。
 
另為健全整體海岸管理,保護、利用及管理海岸地區之資源,防治海岸災害及環境破壞,以促進海岸地區之永續發展,內政部自1991年即開始著手研擬「海岸法」草案。近期內政部參考歐盟海岸綜合管理精神強化整合性指導機制,且多次邀集相關機關及專家學者召會研商重整條文後,於2014年3月28日陳報行政院審查,業經行政院審查通過,並於2014年6月26日院函送立法院審議。
 
「海岸法」草案內容重點包括:海岸地區範圍界定、擬訂整體海岸管理計畫、資源保護與海岸防護(海岸保護區、防護區之劃設及計畫擬訂)、規範海岸地區之利用管理等四項主要內容。本次行政院送請立法院審查之「海岸法」草案,為確保海岸地區整體資源及環境獲得完善之保、防護,避免管理之競合,依循原有架構,健全海岸地區整體利用指導原則,並加強海岸地區之利用管理,其主要內容包括:
 
一、透過「整體海岸管理計畫」以整體經營及管理觀點提出基本管理原則,指導保(防)護計畫。
 
二、因地制宜劃設「海岸保護區」及「海岸防護區」,並以計畫管制方式保護自然人文資源,防治海岸災害,保護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三、建構海岸地區特定區位(如潮間帶海側及陸側地區)內之重大開發利用、工程建設、建築或特殊使用行為,需經海岸主管機關審查許可機制,以踐行「整體海岸管理計畫」利用管理原則,健全開發利用之管理,減輕相關開發利用行為對海岸之侵淤影響、生態影響、公共通行及暴潮威脅等衝擊。
 
營建署表示,「國土計畫法(草案)」是一部整合國土保育、海洋維護、農業發展及城鄉發展的法案,而「海岸法(草案)」係一部統合協調海岸地區保育、復育、開發及管理的法案,於當前社會重視國土保育之共識下,該二法案具有優先立法的重要性及必要性,未來將加強與立法院溝通協調,俾早日完成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