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建基地範圍內台北市有土地,倘屬原配租有案者提出申請價購,仍得按出售當年期公告現值讓售
新聞摘要
  • 遷建基地範圍內台北市有土地,倘屬原配租有案者提出申請價購,仍得按出售當年期公告現值讓售
【MyGoNews林湘慈/綜合報導】台北市政府財政局於2014年8月28日公告之台北市五分埔等六處遷建基地範圍內台北市有土地之出售計價原則,係將得申請以出售當年期公告現值讓售之原配租戶(註1)予以更明確規範,凡是屬早期配租有案之配租戶,即得依出售當年期公告現值價購遷建基地內之台北市市有土地。
 
財政局特別強調,遷建基地範圍內台北市有土地,按公告現值讓售之原意係為照顧公共工程拆遷戶,修正後倘屬原配租有案且係於1993年7月21日(坡心南市場遷建基地為2008年9月30日)以前取得地上建物所有權者,仍得按出售當年期公告現值申購台北市有土地,原配租戶之權益不受影響,將更符合市府照顧原配租戶之宗旨。
 
財政局並表示,本次計價方式修正係因遷建基地內屬配租有案之地上私有建物,有部分已輾轉移轉,為兼顧公平性、合理性及坡心南市場遷建基地之特殊性,並為避免遷建基地內台北市有土地淪為房地產炒作工具,經內部多次開會研商後決議明確規範得申請以公告現值讓售之原配租戶條件,建物所有權人不符該條件者,則須以市價價購,以符公平正義原則,並保障市產權益。
 
註1:配租戶認定方式:遷建基地上原配租有案之建物係1993年7月21日以前取得所有權且尚未移轉,或由其配偶、直系親屬繼受取得者。另原坡心南市場預定地範圍內之遷建基地,則以地上原配租有案之建物係2008年9月30日以前取得所有權且尚未移轉,或由其配偶、直系親屬繼受取得者,認屬原配租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