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土地作為納稅擔保之估價調降,按公告現值加2成計算
新聞摘要
  • 以土地作為納稅擔保之估價調降,按公告現值加2成計算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稅捐機關表示,民眾滯欠稅捐時以土地、已辦妥建物所有權登記之房屋,提供繳稅擔保或為稅捐穖關辦理禁止處分及限制出境等稅捐保全之標的,原依財政部函釋規定,土地按公告土地現值加4成、房屋按稅捐稽徵機關核計之房屋現值加2成估價。
 
近日財政部新頒函釋規定,土地修正為依公告現值加2成估價,並增訂納稅義務人主動提示足供認定該土地、房屋時價資料及證明文件,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得予核實認定之規定。
 
稅捐機關進一步說明,財政部此次調降土地擔保價值的加成比率,主要是比較稅捐機關與內政部的相關土地價格,發現目前公告現值加4成的計價規定,明顯有高估現象,因此調降土地擔保價值加成計價的比率。
 
但配合實價登錄制度的實施,納稅義務人可提供實價經稽徵機關認定,例如(一)報章雜誌所載市場價格(二)各直轄市、縣(市)同業間帳載房地之加權平均售價(三)不動產估價師之估價資料(四)銀行貸款評定之房屋及土地款價格(五)大型仲介公司買賣資料扣除佣金加成估算之售價(六)法院拍賣或國有財產署等出售公有房地之價格(七)其他公允客觀之不動產時價資料等,以上時價資料同時有數種者,得以其平均數為時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