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應作自用住宅用地使用,始符重購退稅要件。
新聞摘要
  • 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應作自用住宅用地使用,始符重購退稅要件。
【MyGoNews林湘慈/綜合報導】台北市政府近日作成1件有關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事件之訴願決定。該案係台北市之某民眾先購買新房屋、土地作為自用住宅,及出售其原有自用房屋及土地並申報土地移轉現值,經稅捐稽徵處核定應繳納土地增值稅,並經該民眾繳納完竣。
 
該民眾嗣後向稅捐稽徵處申請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經稅捐稽徵處查得該民眾於購買新屋完成所有權登記後,新購土地中面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部分之買受地價,未超過出售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之餘額,乃否准其申請。該民眾不服,提起訴願。
 
台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後認為,依土地稅法第35條及第37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新購買土地作自用住宅用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出售原自用住宅用地,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應作自用住宅用地使用,始符重購退稅要件。
 
本件該民眾於購買新屋完成所有權登記後,僅部分房屋、土地供自用住宅用地使用,而得列計為新購土地地價,其餘部分房屋、土地不因嗣後變更為自用住宅用地使用,而得計入新購土地地價,於是作成訴願駁回的決定。台北市政府法務局提醒民眾注意申請重購退稅之相關規定,以免喪失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