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參BOT案與招標設定地上權案辦理目的不同,無法於同一基礎比較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市場快訊
促參BOT案與招標設定地上權案辦理目的不同,無法於同一基礎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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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促參BOT案與招標設定地上權案辦理目的不同,無法於同一基礎比較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針對近日媒體報導台北市BOT案與招標設定地上權案權利金收取之差異,財政部說明促參BOT案與招標設定地上權案辦理之目的不同,無法於同一基礎比較。
 
財政部表示,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促參法)辦理之促參案件,係政府與民間基於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原則,合作完成公共建設與公共服務之提供。其核心價值為提升公共服務水準,並非以收取權利金為目的。而國(公)有土地招標設定地上權,係為活化利用國(公)有非公用土地,並無特定公共建設目的,係以追求國(公)有土地最大收益為目標,民間興辦之事業得於符合個案基地所在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下追求最大利潤,故競標條件以權利金最高為決標因素,如台北101及世貿二館設定地上權案等。
 
有關促參案權利金,係由主辦機關依個案特性決定是否收取,並於契約載明,爰主辦機關得基於推動個案之政策目標、民間機構使用機關財產情形及財務收支狀況,衡酌決定是否收取權利金。有關權利金之設定,應就權利金及租金分別估算,且應以支付足額土地租金後,始收取權利金。就權利金收取額度,則視個案之現金流量特性、民間合理投資報酬率、公共建設對外收費之費率合理性、公共建設資產價值及其機會成本等試算後設定。並得視營運情況檢討調整,其調整前提、時機、因子、方式與程序,應於投資契約載明。
 
至於促參案件附屬事業之規劃,係為有效利用公共建設用地及挹注公共建設整體財務效益,其規劃及審查原則,由主辦機關審視其對於整體公共建設之影響,並確保公益性,以及附屬事業之投資規模,依個案特性、民間機構合理投資報酬率、財務自償率、風險評估分析及整體財務試算結果而定,並注意民間機構資金運用之風險控管,以確保公共服務之提供。
 
主辦機關依促參法規劃辦理促參案件,需公告招商,並辦理公開評審,招商資訊以公開為原則,甄審過程有明確法定辦理程序。由於促參案件具有「供公眾使用、促進公共利益」之性質,公眾使用權益(包括使用費率之設定、服務品質之要求)必須優先維護,不宜僅以權利金為甄審唯一指標,因此促參案件甄審通常是採「最有利標」精神,由主辦機關組成甄審委員會,設定甄審項目標準,就BOT申請人對於公共建設之興建、公共服務之提供及權利金等財務面向綜合評審。辦理過程中,相關公告內容、招商條件設定、甄審委員會成立與租金、權利金額度之計收,主辦單位原則上均會知相關主(會)計與政風單位,以確保招商過程之合法與符合公正、公平與公開原則。
 
財政部表示,民間廠商承作BOT案,可為政府帶來財政多元收入,如土地租金、開發權利金、經營權利金、地價稅、房屋稅與營所稅等財政收入。以103年度為例,已簽約促參案件129件,簽約金額新台幣(下同)1,189億元,契約期間可減少政府財政支出661億元,增加政府財政收入1,274億元,並可提供25,279名就業機會。因此促參案件對政府來說,最重要的是為政府省下公共建設興建費用及節省長達數十年的公共服務營運成本,又可創造穩定的就業機會,這些效益是政府在推動民間參與公共建設過程中最主要之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