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金不是重點,促參非洪水猛獸,結合民間力量,加速推動公共建設,促進經濟發展最重要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市場快訊
權利金不是重點,促參非洪水猛獸,結合民間力量,加速推動公共建設,促進經濟發展最重要
新聞摘要
  • 權利金不是重點,促參非洪水猛獸,結合民間力量,加速推動公共建設,促進經濟發展最重要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近期BOT個案引發爭議受社會大眾關注,為釐清BOT相關疑慮,財政部2015年5月19日邀集專家學者、主辦機關及相關產業公會人員就近期BOT案引發爭議,包含促參案之本質及特性、財務規劃原則及投資契約定期檢討機制等議題進行討論,期藉此廣徵各界看法及建言,以精進促參相關作為。經與會代表討論認為,促參非洪水猛獸,權利金不是促參案件之重點,應持續結合民間力量,以公私協力方式加速推動公共建設,促進國內整體經濟發展動能才是最重要。
 
與會專家表示,我國有許多法律允許政府與民間合作開發與營運公共建設,包括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獎參條例)、商港法、大眾捷運法土地聯合開發辦法(聯開辦法)、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促參法)、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條例等,各有其立法目的。機關辦理民間參與案件,應先確定公共建設政策目的,依據適當法律辦理。推動過程中,除衡諸立法目的外,仍須視個案性質,在公共利益維護與商業開發中取得平衡。政府機關若有迫切需求,但財政無法支應,可依促參法辦理公共建設BOT。政府必先明確設定公共建設及公共服務目的與需求,依促參法公開招商與評審機制選商,以廠商提供公共服務方式、品質與穩定性為選商關鍵,廠商必先滿足公共服務要求,在經營有利潤時再與政府分享權利金。
 
而國(公)有土地招標設定地上權(如臺北101及世貿二館設定地上權案等),其辦理目的與一般促參案BOT在於提供公共建設與服務出發點不同,其係為活化利用國(公)有非公用土地,無特定公共建設目的,係以追求國(公)有土地最大收益為目標,民間興辦事業得於符合個案基地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下追求最大商業利潤,其競標條件以權利金最高為決標因素,得標廠商在符合土地使用管制規定前提下,可自由使用收益該土地,創造最大利益。
 
對促參案之財務規劃,與會專家認為促參法立法意旨首重「提升公共服務水準」,其次才是「加速社會經濟發展」,故促參BOT案件,必須以提升公共服務水準為核心價值,並尋思如何兼顧社會與經濟發展,非以追求政府最大收入為目的,不應僅以權利金額度取代促參BOT案件公共利益。在辦理促參案可行性評估及先期規劃時,應落實財務規劃正確及可行性,避免日後履約爭議。辦理時,宜透過資訊公開方式,廣徵各界意見,並請主計、政風及法制等單位協助檢視,加強機關內部控制。
 
至於附屬事業規劃與比例原則問題,與會專家表示,附屬事業對公共建設整體計畫具財務挹注效益、有效利用整體計畫用地及輔助公共服務機能功能。有關設定附屬事業比例,與會專家學者建議財政部進一步研議訂定附屬事業規劃、審核原則,以提醒主辦機關注意主體事業及附屬事業關聯性,加強主辦機關對民間機構經營附屬事業之監管等。
 
最後有關促參案投資契約定期檢討機制,與會人員認為促參案招商及投資契約參考文件定期檢討機制確有其需,主辦機關得參考財政部研訂之BOT招商及投資契約參考文件有關契約定期檢討規定,於投資契約中納入檢討變更前提要件。促參案投資契約,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至投資契約之變更,除已訂有定期檢討約定者外,倘依原契約繼續履行有礙公共利益、有失公平合理或窒礙難行者,得經雙方合議後辦理契約變更,並納入定期檢討機制。契約變更事項未達成協議者,得依投資契約爭議處理程序解決。
 
財政部表示,近期媒體報導促參案執行過程檢討聲浪,多屬個案執行或履約議題,又社會各界對促參BOT案本質特性與招標設定地上權之辦理目的不同,多未深入瞭解。基於我國法律義務支出已達70%,現階段政府財務狀況窘迫下,利用BOT方式,結合政府與民間資源,以公私協力方式帶動國家經濟發展,不失為好的發展策略,世界各國亦積極推動。為精進促參案之相關推動措施,財政部將研議附屬事業規劃審核原則,檢討修訂權利金計收及調整原則,以供主辦機關執行參考。此外,亦持續加強主辦機關、顧問機構、政風及檢調人員等特定對象之教育訓練,適時於促參資訊網站及電子報刊登促參相關專業文章與資訊,以凝聚社會共識,推廣正確促參觀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