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繼承」、「信託」或「配偶相互贈與」取得土地,應重新提出自用住宅用地申請!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
因「繼承」、「信託」或「配偶相互贈與」取得土地,應重新提出自用住宅用地申請!
新聞摘要
  • 因「繼承」、「信託」或「配偶相互贈與」取得土地,應重新提出自用住宅用地申請!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常有民眾於每年11月地價稅開徵收到稅單時,才發現自己因繼承、信託或配偶贈與所取得的房屋,地價稅比去年多出4倍!稅捐機關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只要一經變更,原適用的優惠稅率就會恢復為一般,這也就是產生差異的原因。
 
地價稅有一般用地和自用住宅用地之區別,一般用地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並有累進的問題;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則一律適用千分之二課徵,稅率低且不累進,但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9月22日)填具申請書,連同設籍戶口名簿影本及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核定,逾期申請者,自申請次年起開始適用。
 
稅捐機關特別提醒,民眾如果因「繼承」、「信託」或「配偶相互贈與」取得原本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後,縱使用途未變更,但因土地所有權人已經變更,仍應重新提出自用申請,以免影響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