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衡房屋租賃雙方權益,內政部訂定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
平衡房屋租賃雙方權益,內政部訂定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新聞摘要
  • 平衡房屋租賃雙方權益,內政部訂定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內政部表示,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自2002年實施以來,因不具強制拘束力,為提升對租屋業者的規範,及因應社會環境變遷與租屋市場需求,內政部已著手研訂「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例如應記載租賃期間水、電相關費用的負擔方式、承租人未依契約返還房屋及雙方提前終止租約的賠償金等事項,及不得記載約定承租人不得申報租賃費用支出,也不得約定交屋後出租人排除民法上瑕疵擔保的責任等事項,以促進房屋租賃契約公平合理。目前草案依法制作業程序辦理預告,民眾對公告內容有任何修正建議,可於2015年10月26日前以書面方式向內政部反映。
 
有關日前學者指出「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草案僅規範企業經營者,遺漏了租屋市場最常發生糾紛的「私契」。內政部表示,由於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是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規定,具有消費關係的企業經營者或以租屋為業的房東與消費者間的房屋租賃行為才有定型化契約的適用,而屬於個人間的租賃關係,因非屬「消費者保護法」所規範的消費關係,並不強制受定型化契約的規範,但內政部提醒民眾,即便是非使用定型化契約,仍可要求訂約時參採內政部所訂的契約範本,保障自身權益。
 
內政部指出,基於衡平租賃雙方權益的立場,依我國國情及實際需要,已研擬「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修正草案,並據該範本草案內容研提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自2015年5月起陸續邀集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業界公會召開多次研商會議討論完竣,目前正辦理預告,俟預告期滿,將送請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審議核定後發布實施。屆時以租屋為業的房東,即應使用定型化契約,並受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規範。至於租屋為業的房東未來如何認定,將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意旨辦理。
 
內政部也特別呼籲,民眾於簽訂租賃契約時,除應觀察周邊環境,檢視屋況外,應詳閱契約書內容,並儘量採用內政部版「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訂約,以保障自身權益。現行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已登載於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網址:http://pip.moi.gov.tw/)及內政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www.land.moi.gov.tw/),歡迎民眾下載使用。
 
未來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修正公告實施後,內政部將再印製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分送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及地政事務所,提供民眾索取使用外,同時放置於上述網站供民眾下載使用。此外,也將與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共同協調相關通路業者(如四大便利超商、知名書店等)販售內政部版房屋租賃契約書,方便有需要的民眾可就近購買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