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參法修正案立法院三讀通過,納入辦公廳舍及規範辦理過程規定更臻公正、公平與公開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市場快訊
促參法修正案立法院三讀通過,納入辦公廳舍及規範辦理過程規定更臻公正、公平與公開
新聞摘要
  • 促參法修正案立法院三讀通過,納入辦公廳舍及規範辦理過程規定更臻公正、公平與公開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促參法)修正案,於2015年12月15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主要修正內容為辦公廳舍納入公共建設範圍,以及讓促參案辦理過程更公正、公開及公平。
 
促參法自2000年公布施行以來,僅於2001年10月31日修正第3條公共建設範圍。自2002年起至2015年11月底,已簽約促參案件1,331件,簽約金額新台幣(下同)1兆1,384億元,契約期間減少政府財政支出9,443億元,增加政府財政收入7,032億元,並提供21萬8,922名就業機會,成效顯著。惟促參法自施行15年來,各界認其仍有不足之處,迭有修法建議,本次促參法修正案由立法院潘委員維剛及林委員淑芬等人提案,並由國民黨團與民進黨團積極溝通協調,於2015年12月15日三讀通過。
 
財政部說明本次促參法主要修正內容包含:
■增列「政府廳舍設施」為民間參與公共建設類別(第3條)。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宜由專業人員為之,其資格等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定之(第6條)。
■主辦機關辦理促參前應先進行可行性評估,並召開公聽會(第6條之1)。
■為配合國家政策,由民間機構投資新建,擁有所有權,並自為營運或委託第三人營運之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方式須由民間機構自備私有土地(第8條)。
■參照英國推行Private Finance Initiative(PFI)模式採用影子費率(Shadow Toll)機制,在營運開始後由政府依營運績效給予補貼(第29條)。
■主辦機關提供融資保證等應提報各民意機關審議(第30條)。
■重大公共建設租稅優惠補繳機制(第36條至第40條)。
■民間自提案件評審作業流程提升至母法規定(第46條)。
■投資契約中應明訂組成協調委員會(第48條之1)。
■增訂營運績效評估規定(第51條之1)。
 
財政部指出,推動促參案最重要者,為在政府財政資源有限下,節省公共建設興建費用,及長達數十年公共服務營運成本,並創造穩定就業機會。辦理促參案,係政府與民間基於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原則,合作完成公共建設與公共服務提供。由於促參案具有「供公眾使用、促進公共利益」特性,本次修法即以確保辦理過程更符合公正、公平與公開原則,並兼顧執行績效,以建構更完整及穩定推動法源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