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訂「台北市市有非公用土地標租作臨時路外停車場使用之處理原則」以提升市地使用效益並紓解停車需求
該局同時表示,非公用財產係指非屬公務用、公共用及事業用之財產,本處理原則係因非公用財產暫無開發利用計畫,短期為避免市有土地閒置,辦理標租作臨時路外停車場,以挹注市庫財源。另依該局實務執行經驗,降低標租底價金額,即降低有意願之投標人之投標門檻,透過公開招標機制,由市場競價決定最後得標租金,爰修訂本處理原則,並於2016年3月1日公告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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