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劃土地移轉時未檢附證明文件者 繳納後5年內應提出申請退稅

【MyGoNews廖賢龍/台北報導】土地若在重劃完成後移轉,申報土地現值時未檢附土地重劃負擔總費用證明,致計徵土地增值稅時未扣除重劃費用及減徵40﹪,事後發現,應於繳納之日起五年內檢具證明提出申請,才能辦理退稅。

稅捐機關人士表示,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權利人與義務人應檢附契約影本及相關檔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至是否符合減徵規定,納稅義務人具申報協力之義務,若申報移轉時未檢附符合減徵土地增值稅之相關文件,致稅捐稽徵機關依據所附申報資料核稅,非屬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因此,納稅義務人自繳納稅款之日起五年內未提出申請,即無法再申請退稅。

稅務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果持有土地期間已超過20年,雖然中間經過重劃,仍然可享受長期減徵優惠,因此申報移轉時,請檢附土地重劃負擔總費用證明、重劃前土地登記謄本等文件,申請減徵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