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非自住住家用房屋自2016年7月1日起採「差別稅率」課徵房屋稅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區域情報
新竹縣非自住住家用房屋自2016年7月1日起採「差別稅率」課徵房屋稅
新聞摘要
  • 新竹縣非自住住家用房屋自2016年7月1日起採「差別稅率」課徵房屋稅
【MyGoNews林湘慈/綜合報導】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表示,「新竹縣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業經新竹縣議會於2015年12月24日決議通過修正第2條第1項第1款住家用房屋之徵收率,修正重點係對住家用房屋供非自住使用者,予以調整改按差別稅率課徵房屋稅,調整後房屋稅徵收率為持有新竹縣非自住房屋2戶以下者,每戶適用之徵收率均為2%,持有非自住房屋3戶以上者每戶之徵收率為2.5%。並自2016年7月1日開始施行,亦即2017年度房屋稅開徵適用。
 
稅捐稽徵局舉例說明,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合計持有本縣5戶住家用房屋,假設其中3戶為自住用房屋(徵收率1.2%)、2戶為非自住用房屋,則該2戶非自住用房屋房屋稅徵收率均為2%;假設其中2戶為自住用房屋(徵收率1.2%)、3戶為非自住用房屋,則該3戶非自住用房屋房屋稅徵收率每戶均為2.5%。
 
稅捐稽徵局特別說明,為落實居住正義與維護租稅公平,此次修正影響較大的對象是法人及個人持有多戶房屋者,對持有3戶以下之自住房屋之民眾,並不受影響。由於近年來新竹縣不動產蓬勃發展,房價持續攀升,房價所得比又偏高,為促使房價合理,對於持有本縣非自住房屋者,按持有戶數多寡訂定差別稅率,讓持有非自住房屋較多者負擔較多的房屋稅,增加其持有房屋之成本,並能將多餘的房屋釋出,以期達到住者有其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