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核准適用自住用之住家用房屋,如無變更使用或變更原核准自住用房屋,無須逐年提出申請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
經核准適用自住用之住家用房屋,如無變更使用或變更原核准自住用房屋,無須逐年提出申請
新聞摘要
  • 經核准適用自住用之住家用房屋,如無變更使用或變更原核准自住用房屋,無須逐年提出申請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地方稅務局表示:有民眾詢問適用自住用之房屋稅率課徵房屋稅之房屋,是否需每年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地方稅務局指出,有關「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個人所有的住家房屋無出租使用,且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加上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屬供自住使用。換言之,房屋已按自住使用,若無變更使用用途(例如:出租供住家使用、變更營業面積、原營業用恢復作住家等)或有變更原核准自住用房屋等情形,是不需要每年向稅捐機關提出申請。但如已變更非供自住使用,應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於使用情形變更之日起30日內,重新申請擇定適用自住房屋稅率之自住房屋。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表示,民眾可檢視2016年期房屋稅繳款書如納稅義務人未變更,且繳款書內容已為自住用之房屋,在無前述之情形者,並不需要重覆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