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未辦理保存登記房屋,請記得向稽徵機關辦理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及自住用之住家用房屋之申請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
繼承未辦理保存登記房屋,請記得向稽徵機關辦理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及自住用之住家用房屋之申請
新聞摘要
  • 繼承未辦理保存登記房屋,請記得向稽徵機關辦理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及自住用之住家用房屋之申請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地方稅務局表示:有民眾詢問因繼承而取得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納稅義務人名義應如何變更?如符合自住使用規定是否需重新申請?
 
地方稅務局指出,因繼承而取得之房屋,皆需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國稅局完成遺產申報後,即核發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如建物屬未辦理保存登記,需檢送繼承系統表、遺產分割協議書(依民法第1141條規定平均繼承者免附)及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等文件,向房屋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表示,按財政部訂頒「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個人所有的住家房屋無出租使用,且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加上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屬供自住使用。
 
地方稅務局提醒民眾,如已符合自住規定,請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於變更之日起30日內,重新申請擇定適用自住房屋稅率之自住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