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託財產中之房屋所支付借款利息可否列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所有原符合綜合所得稅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額規定之房屋交付信託,如受益人與委託人同屬一人(自益信託),該房屋仍供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受扶養親屬做住宅使用,與該房屋信託目的不相違背,且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該年度在該址辦竣戶籍登記,取具該年度支付該借款利息單據,其支付之購屋借款利息仍得適用列舉扣除額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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