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方式移轉土地,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10%課徵土地增值稅
新聞摘要
  • 「贈與」方式移轉土地,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10%課徵土地增值稅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黃小姐欲將名下土地贈與給子女,詢問稅捐處可否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增值稅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一生一次)10%課徵,依稅法規定,須符合下列各項要件方能適用:
 
(1)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
(2)出售前一年內,未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
(3)自用住宅建築工程完成未滿一年者,其房屋評定現值須達所占基地公告土地現值10%。
(4)未曾享用過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5)地上建物為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所有,並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依據上述法令規定可知,黃小姐係以「贈與」方式移轉土地予子女,並非「出售」,故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10%課徵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