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獲住宅租金補貼之受領人,如有家庭成員在核撥補貼期間內持有住宅,即喪失受領資格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區域情報
已獲住宅租金補貼之受領人,如有家庭成員在核撥補貼期間內持有住宅,即喪失受領資格
新聞摘要
  • 已獲住宅租金補貼之受領人,如有家庭成員在核撥補貼期間內持有住宅,即喪失受領資格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有民眾向北市府都市發展局(下稱都發局)申請住宅租金補貼,經該局核列為合格戶並按月核撥租金補貼。嗣經都發局查知該民眾之家庭成員(同戶籍之兒子),於租金補貼期間持有住宅,與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規定不符,乃依該辦法規定,停止住宅租金補貼,同時廢止其住宅租金補貼資格核定函,並追繳其自家庭成員持有住宅之日起溢領之補貼款。該民眾不服,提起訴願,經台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後認為原處分並無不合,駁回訴願。
 
台北市政府法務局表示,依據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申請租金補貼者,家庭成員應均無自有住宅;而所謂「家庭成員」,依同辦法第2條第4項規定,指申請人及其配偶、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之戶籍外配偶。但申請人以父母均已死亡,且其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之條件申請者,指申請人及其戶籍內之兄弟姊妹。又依同辦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接受租金補貼者如其家庭成員擁有住宅時,補貼機關應自事實發生日起停止租金補貼。
 
法務局提醒欲申請住宅租金補貼或現正接受該補貼之民眾,應注意上述規定,避免喪失補貼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