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逕行認定之公益出租人按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財政部說明,依認定要點,出租人向主管機關申請認定公益出租人及房屋按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案件,經核發公益出租人認定函者,已符合房屋稅條例第7條申報房屋使用情形變更規定,爰房屋已可按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惟當出租人未提出申請,而係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承租人之租金補貼申請案,逕行認定出租人為公益出租人,可否逕按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稅率課徵房屋稅,產生疑義,為使公益出租人享有房屋稅優惠稅率之權益不受影響,爰予核釋。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考量住宅法係鼓勵屋主將房屋出租予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者,其經主管機關逕行認定之公益出租人已符合「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3條房屋屬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之規定。為使稽徵機關作業一致及簡政便民,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逕行認定之公益出租人,於認定有效期間內,免除由公益出租人提出申報房屋使用情形變更,逕由稽徵機關按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以落實政府保障國民居住權益,健全住宅市場之政策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