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通過租賃條例細則 明確租賃關係及產業管理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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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政部通過租賃條例細則 明確租賃關係及產業管理規範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為落實租賃條例健全租屋市場、保障當事人權益及發展租屋服務產業之目的,內政部2018年4月26日部務會報通過訂定「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明確規範提前終止租約要件、租稅優惠認定方式、租賃住宅服務業設立程序及業務規範等,以利2018年6月27日租賃條例施行後,實務之執行。
 
內政部表示,「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共32條,重點包括為避免出租人或承租人濫用租賃條例得提前終止租約之規定,明定出租人因重新建築而提前終止租約,應提出「拆除執照」或依建築法規定「免請領拆除執照證明」據以認定達法定終止租約要件;另承租人因有長期療養需要而提前終止租約,則應提出立案醫療機構開立「療養6個月以上診斷證明」作為認定依據。
 
另外,為鼓勵房東釋出閒置住宅提供租賃使用,條例定有房東委託專業經營管理1年以上享有租稅優惠之規定,而施行細則特別補充,所謂的1年是指包括租賃契約及委託服務業契約均應達1年以上;而每屋享租金所得稅優惠的認定基準,則以戶政機關編釘的每一個別門牌認定,無門牌則以房屋稅籍登載範圍認定。
 
又因租賃住宅服務業屬許可行業,為落實業者及從業人員的管理與輔導,施行細則也詳細規範租賃住宅服務業申請許可登記及變更之程序、辦理廣告、執行業務受監督輔導等規定;並明定獲准居留外籍配偶、外國留學生、依親或永久居留者、受延攬之專業人才之成年子女等外國人,得充任租賃住宅管理人員的資格。
 
內政部進一步表示,為鼓勵不動產相關產業跨業經營租賃住宅服務業,已商請經濟部新增「H706011租賃住宅代管業」、「H706021租賃住宅包租業」營業項目及「租賃住宅服務商業」團體業別,以利租賃條例於2018年6月27日施行後,業者得增列上開營業項目,申請租賃住宅服務業營業許可及登記,並由同一直轄市或縣(市)5家以上租賃住宅服務業籌組同業公會。
 
內政部指出,租賃條例經總統於2017年12月27日公布,應於6個月後施行,這次通過施行細則是第1個發布的子法,近期將陸續發布相關子法及配套措施,以利租賃專業服務制度順利運行。民眾如果想更進一步瞭解,可至內政部地政司網站「租賃專法」專區查詢(網址:https://www.land.moi.gov.tw/chhtml/hotnewsall.asp?cid=15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