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提醒注意 每年贈與子女現金需保留資金證明
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220萬元,若夫妻2人每人每年贈與子女現金220萬元,因贈與金額係在免稅額範圍內可免辦理申報,3年後該名子女銀行存款帳戶就有1,320萬元,用該名子女名義購置不動產時,為備稅捐機關查證其購屋資金來源,需保留贈與現金時存入相關資金流程等資料供查,以避免資金來源不明,被依相關規定補徵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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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及各該親屬配偶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依照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之價值,免徵遺產稅,並自承受之年起,免徵田賦10年。
經合法申請民宿登記,空客房數量在5間以下、客房總面積不超過150平方公尺、且自行經營未雇用員工,將民宿視為家庭副業,就可適用非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如果抵繳遺產稅非全體同意,得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2/3之同意提出申請,不受民法第828條第3項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