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產署增加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的「畜牧設施」項目,以利承租人自任畜牧使用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市場快訊
國產署增加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的「畜牧設施」項目,以利承租人自任畜牧使用
新聞摘要
  • 國產署增加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的「畜牧設施」項目,以利承租人自任畜牧使用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國產署表示,為配合提升國內飼料(芻料)作物的自給率,並邁向循環經濟及溫室減量等多重政策目標,該署於2018年10月16日修正「國有出租農業用地同意興建農業設施審查作業要點」,放寬國有出租農業用地作畜牧使用的租約,可以興建的畜牧設施項目,增加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的「青貯設施」及「禽畜糞尿資源化設施」。
 
國產署進一步表示,本次修正是配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修正「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23條規定,國有出(放)租耕地、畜牧地租約約定作畜牧使用的承租人,在不違反自任畜牧的租約約定用途前提下,可以申請設置「青貯設施」及「禽畜糞尿資源化設施」。但如果未與承租人的農業經營相結合,例如由發電業者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等法令規定申請設置,與國有出租農業用地租約約定用途不符,應於終止原租約後,由發電業者依「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申請開發案件處理要點」及「許可開發範圍內國有非公用土地處理原則」規定辦理。
 
承租人對於申請興建畜牧設施有不明瞭的地方,可就近向出(放)租機關(土地所在地的國產署所屬分署【辦事處】)洽詢。國產署各分署、辦事處轄區範圍及聯絡方式,請連結該署網站「關於國產署」「機關簡介」「組織系統表」「署本部」項下的「本署各分支機構業務轄區、地址及電話一覽表」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