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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即日起公告受理「桃園市住宅設備汰換補助計畫」
新聞摘要
  • 自即日起公告受理「桃園市住宅設備汰換補助計畫」
【MyGoNews林湘慈/綜合報導】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依「縣市共推住商節電行動」作業要點辦理所轄住宅設備汰換補助以落實節電,特訂定「桃園市住宅設備汰換補助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
 
申請期程
 
一、申請期間:自即日起至2019年10月31日止。
二、補助期間:自2018年12月7日起至2019年10月31日購置本計畫補助品項(以統一發票收執聯或收據開立時間為證明)為限。
三、本局得視補助款支用情形提前公告截止或延長申請補助作業。
 
補助對象
 
一、申請人應為於補助期間購置補助品項之自然人,設備安裝使用地址以桃園市轄內為限,且該址用電種類應為表燈用電(營業用除外),以及住商型簡易時間電價(營業用除外)之住宅用戶場所。
二、申請人通訊地址與設備安裝使用地址如有明顯差異,應敘明理由。
 
補助品項及規定
 
一、品項:
(一)冷氣機
汰舊換新後之冷氣機(舊機額定冷氣能力為9.3kW以下),應符合「無風管空氣調節機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所規範之1或2級產品,室外機搭配其他無風管室內機為能效1、2級產品者;每台依額定冷氣能力每kW補助新台幣1,000元,且最高不得逾新台幣3,000元。
 
(二)電冰箱
汰舊換新後之電冰箱(舊機有效內容積為800公升以下),應符合「電冰箱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所規範之1或2級產品;每台依有效內容積每公升補助新台幣10元,且最高不得逾新台幣3,000元。
 
二、規定:
(一)同一申請人以申請1案為限(品項及台數不限),惟每案總補助總金額不得逾新台幣2萬元,且每補助一台新設備須汰換既有同品項設備一台,並應檢具回收證明文件。
(二)申請人應注意舊機是否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資源回收管理基金委員會規定國內廢電子電器項目:
1.電冰箱:使用交流電,容量800公升以下,壓縮式且兼具冷藏及冷凍功能或電動吸收式之冰箱。
2.冷氣機:標示額定總冷氣能力8000仟卡/小時(kcal/h)或小於9.3kW以下之窗型、箱型或分離式冷氣機。但不包括水冷式冷、暖氣機及機動車輛、船舶或航空器上使用之冷、暖氣機。
 
申請流程及應備文件
 
一、申請人應於申請期間內檢具應備文件,採親送或郵寄方式擇一向本局申請,收件日期以本局收件戳章日期或現場收件日期為準,逾期不予受理:
(一)親送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302-1號2樓(桃園市節電計畫專案管理辦公室)。
(二)郵寄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7樓,郵寄封面標題請註明「申請桃園市住宅設備汰換補助計畫」,收件人:「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二、前項應備文件如下:
(一)桃園市住宅設備汰換補助申請書(附件1),應附資料如下:
1.設備汰換前後照片(如因故未能提供設備汰換前照片,應檢具附件2切結書)。
2.身分證或戶籍證明影本。
3.回收證明文件(廢四機回收聯單第三聯-消費者收執聯正本)。
4.載明產品型號之購買證明文件(統一發票收執聯或收據):
(1)統一發票收執聯或收據正本為原則;如因故無法提供正本者,申請人應於影本註明「與正本相符」字樣並親筆簽名,且須檢附統一發票收執聯或收據正本照片於申請書。
(2)檢附統一發票收執聯或收據注意事項:
a.如為收銀機統一發票或二聯式統一發票其上應載明產品型號及費用(或檢附詳細之品項金額明細表)。
b.如為開立電子發票之店家,賣方需協助提供出貨明細(明細上需有產品型號)給消費者,或協助消費者於電子發票上以手寫產品型號並加蓋店章或統一發票章之方式處理。
c.收據應載明產品型號及費用,並應加蓋免用統一發票專用章,且載明廠商或銷售者之統一編號及代表人姓名。
d.統一發票收執聯或收據之開立日期需為補助期間,且日期不可塗改。
5.補助品項安裝使用地址證明文件(補助期間內之台電公司電費單影本)。
6.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告知暨同意書。
(二)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戶名應與申請人一致)。
(三)補助款領據(附件3)。
 
審核流程
 
一、書面審查:
申請案件依本局收件戳章日期或現場收件日期先後順序進行審核,申請應備文件不齊全者,本局將電洽申請者於7日內補正;若屆期未補正,本局將函文申請人於通知日(本局發文日期)次日起14天內補正,若屆期仍未補正或文件不齊全者將逕行退件,退件後申請者補助順位將予以剔除,應重新向本局提出申請。
二、現場查核:
(一)通過書面審查之申請案,本局得於核撥補助款前進行現場查核,申請者應配合辦理;如拒絕配合本局查核作業之申請人,將逕行退件,退件後申請者補助順位將予以剔除,應重新向本局提出申請。
(二)如同一電號有3案以上(含)之申請案,或有本計畫第參條第二項之情形,比照前項方式辦理。
三、補助款核撥
(一)通過本局書面審查或現場查核之申請者,本局將核撥補助款。
(二)補助款一律採電匯轉帳方式撥付,匯費將由補助款內扣除。
柒、應注意事項
一、申請人提供之文件如為影本,應於影本註明「與正本相符」字樣。
二、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補助:
(一)申請人檢附之文件有隱匿、虛偽或偽造變造等不實情事;如有偽造變造之情事,情節重大者,本局得依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移送法辦。
(二)補助品項安裝使用地址證明文件用電種類應為營業用。
(三)有本計畫第參條第二項之情形,且理由無正當性。
(四)申請補助品項能源效率或型號不符合補助標準。
(五)申請日期超過申請期間。
(六)發票或收據之日期非於補助期間。
(七)經查證有囤積、轉賣或逕行退換補助產品之情事。
(八)因預算用罄或其它原因業經本局公告終止本計畫。
 
獲補助款之申請者,應就本局所舉辦之節電相關活動、觀摩或會議提供相關協助及同意本局後續追蹤用電情形。
 
為辦理本計畫補助事項,於必要範圍內,得蒐集、處理及使用申請者相關資料,並將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營業秘密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本局得視執行情形補充或修改之。聯絡電話:03-3322101#5785-5786